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160,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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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呂清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誼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呂清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誼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誼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誼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各1 份,聲請本院准予備查,且經股東臨時會決議指定伊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伊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存等語。

並提出100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帳簿清冊明細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依法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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