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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蘇建興
上列聲請人聲報德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德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周公司)因業務關係,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3 月3 日士院景民正100 年度司字第2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茲因聲請人已於100 年5 月4 日清算完結,爰依法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議紀錄等證明文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
而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
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
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第81條第1項所列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臺抗字第457 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諸如發函各稅捐機關,以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盡形式審查之能事。
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經查,依卷附德周公司提出之清算期間收支明細表所示,德周公司公司之財產尚有現金新臺幣(下同)38萬6,025 元。
然德周公司目前尚有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申報暫行核定稅額4 萬6,920 元未為繳納,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100 年7 月27日財北國稅內湖服字第1000013806號函可參。
是德周公司既仍有財產,並有未了結之稅款事務,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清算人已完竣清算職務,本件清算即尚未完結。
從而,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請求准予備查,要難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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