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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5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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