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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0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英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進嘉即林哲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陸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伍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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