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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