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1295,2011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達通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月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 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40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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