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1434,2011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4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龔哲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龔哲維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 代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 迄今尚有電信費19,152元, 專案補償款9,000 元, 共計新臺幣28,152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 准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促其履行, 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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