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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4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怡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捌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九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五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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