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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元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11564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藍元良 │100年7月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4982│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藍元良 │100年7月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99%│
│ │413964│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藍元良 │100年7月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176310│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藍元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
債務人至100 年7 月6 日止累計326,648 元正未給付,其中164,982 元為消費款;
158,066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藍元良於94年9 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00 元,約定自94年9 月12日起至97年9 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99 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7 月6 日止累計65
1,843 元正未給付,其中413,964 元為本金;
199,429 元為利息;
38,45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 三) 、債務人藍元良於93年5 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 元,約定自93年5 月21日起至96年5 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
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0 年7 月6 日止累計321,235 元正未給付,其中176,310 元為本金;
134,701 元為利息;
10,22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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