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千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宗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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