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1599,2011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林宜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馮為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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