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1612,2011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思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8年6 月13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 使用至民國100 年6 月17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3295 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