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怡和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佳華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更正相對人即債務人姓名。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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