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1685,201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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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6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恭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阿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國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淑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孟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炳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阿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阿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冠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福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仲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福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福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福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福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寶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好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世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宥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世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國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國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杜英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志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志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淑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淑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淑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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