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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7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文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11743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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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文輝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19991 │ │4月02日起 │ │點九八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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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吳文輝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28354 │ │3月21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文輝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百分│
│ │19991 │ │4月02日起 │ │之二十計算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文輝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354 │ │4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
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
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
分之18.98)計算利息;
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最高可動用額度28175 元整,簽訂申請書暨契約書為憑
,約定額度可動用期限自民國94年5 月5 日起至95年
5 月5 日止(約定到期後借款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
表示,得依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並以動支該
額度本金百分之五為每期最低還款金額,若有一次不
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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