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代 理 人 陸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德即文麗商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麗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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