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11965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明仁 │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70660│ │09月 02日 │ │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陳明仁 │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71939│ │09月 02日 │ │ │
│ │元 │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明仁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99871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