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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清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叁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孫清平 │100年7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3676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孫清平 │100年7月1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99%│
│ │114062│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孫清平 │100年7月1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99%│
│ │282133│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孫清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 年7 月5 日止累計26,239元正未給付,其中23,676元為消費款;
939 元為循環利息;
1,62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孫清平於96年5 月7 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 元,約定自96年5 月7 日起至101 年5 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99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0 年7 月13日止累計118,291 元正未給付,其中114,062 元為本金;
3,847 元為利息;
382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孫清平於99年6 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 元,約定自99年6 月30日起至104 年7 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99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0 年7 月13日止累計297,826 元正未給付,其中282,133 元為本金;
14,709元為利息;
9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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