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1998,201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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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敏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孜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薏閔
法定代理人 侯美惠
法定代理人 王敏傑

一、債務人王敏傑、王孜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王敏傑、王薏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王敏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一個月內,每月按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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