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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彥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肆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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