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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銘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12088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銘烽 │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30903 │ │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銘烽 │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30903 │ │月27日起 │ │八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聲明願恪守本行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
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國際信用
卡申請書,交與聲請人收執。
詎自100 年6 月27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國際信用卡申請書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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