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2100,2011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靜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彭靜妮於民國90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
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6868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
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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