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2117,201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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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胡學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國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零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其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謝國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其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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