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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清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12167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清龍 │100年7月1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0421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清龍 │100年7月19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99%│
│ │118492│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林清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U 。
債務人至100 年7 月16日止累計35,569元正未給付,其中30,421元為消費款;
3,934 元為循環利息;1,21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 二) 、債務人林清龍於97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97年11月11日起至102 年1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99 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7 月18日止累計
121,929 元正未給付,其中118,492 元為本金;
3,353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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