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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1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艾琳即陳滿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2172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陳艾琳即陳│100年7月1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3118 │滿足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陳艾琳即陳│100年7月1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5765 │滿足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陳艾琳即陳滿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
債務人至100 年7 月16日止累計173,62 1元正未給付,其中53,118元為消費款;
116,903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陳艾琳即陳滿足於87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約定分2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7 月16日止累計114,831 元正未給付,( 其中35,765元為本金,79,066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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