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4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賈鄭玉萍即賈明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賈愛玲即賈愛玲即賈明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賈巧玲即賈明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賈仲秋即賈明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叁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叁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