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淡水區快樂小蝸牛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芝賢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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