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6343,2011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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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343號
異 議 人 林群峰
上列異議人因相對人即債權人最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為芯群企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為林群峰,是林群峰並非本件債務人,不得聲明異議,異議人聲明異議,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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