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伯群
代 理 人 許玉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第三人潘永安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以上款項准由債權人代位受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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