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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
債 務 人 傅湘怡(原名傅穎綺、傅心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傅湘怡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8日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裁定自同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頁)。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任職齊錩水電材料有限公司(下稱齊錩公司)在職證明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2頁)。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96期,第1 至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元,第73至96期每期清償8,774 元,則總清償金額為93萬576 元,清償成數為43.79%。
另債務人對其前配偶何明學之給付借款訴訟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勝訴確定並執行有結果者,債務人應將執行金額於債權表金額範圍內依債權比例清償各債權人。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尚有國泰人壽保單乙份,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8 月5 日國壽字第100080249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32頁;
本院卷第80至81頁)。
參諸上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債務人保單截至其開始更生程序時之解約金數額為51萬87元。
則債務人願於更生方案第1 至72期每期另清償4,160 元、第73至96期每期清償8,774 元之相當保單解約金數額,合計51萬96元以增加更生方案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
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22萬400 元扣除必要支出38萬4,000 元後已無餘額,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93萬576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自100 年5 月間任職齊錩公司行政助理乙職,其薪資結構除基本薪資2 萬5,000 元外,尚有不固定之獎金、津貼等收入,平均每月應領薪資可得約2 萬6,750 元,此復有齊錩公司在職證明、債務人100 年5 月至12月間薪資袋等為證(見本院卷第72至73頁、第92至97頁、第115 頁)。
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
參諸債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見消債更卷第26頁),債務人與其未成年子女何○○(00年00月出生)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
債務人自陳為前配偶家族公司負擔債務,惟前配偶何明學離婚後迄今未履行債務,亦未盡任何扶養子女責任等語,業據提出離婚協議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1年度訴字第525號給付借款案件民事庭通知書在卷可佐(見消債更卷第54頁;
本院卷第116頁)。
復參何明學97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消債更卷第68至70頁),其名下除有78年AUSTIN及84年TOYOTA出廠汽車各乙輛、公告價值10萬元對大卯企業社之投資乙筆外,97年度所得僅2萬4,065元、98年度所得為零,是堪認何明學經濟能力亦有限,債務人所陳尚非無據。
核以內政部公布101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萬1,832元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護原則,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扶養費8,000元,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尚稱合理。
又債務人每月支出2萬910元扣除上開扶養費8,000元及勞保費336元、健保費574元等非消費性支出後餘1萬2,000元(計算式:20,910-8,000-336-574=12,000)供個人消費性生活支出,與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堪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㈣另債務人對其前配偶何明學有債權250 萬元,目前正由臺中地院審理中,此有臺中地院101 年度訴字第525 號給付借款案件民事庭通知書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6 頁)。
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上開訴訟勝訴確定並執行有結果,債務人願將執行金額於債權表金額範圍內依債權比例清償各債權人,實已兼顧債權人權益。
㈤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偏低;
債務人曾任苗栗縣政府雇員並擁有工地主任資格,其收入非僅3 萬元,有提高之可能;
依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24 號刑事判決,債務人對案外第三人擁有債權,惟未見債務人提出;
子女扶養費應以免稅額計;
債權人實難掌控債務人對其前配偶之250 萬元之執行受償或有隱匿執行受償情形可能之虞等語。
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
從而,清償成數、收入增加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債務人雖於98年間4 月間已通過工地主任職能訓練之講習,非謂即能獲得相當之職務。
蓋債務人是否能增加收入,除須端視其個人專業能力外,尚須衡量其個人信用評比、家庭因素、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
債務人雖曾於98年8 月至12月3 日間擔任工地監造工程師,然所監造之工程完工後即需離職,待99年7 月間始再任職該公司之內部行政人員,期間失業中,此觀諸債務人前任職竣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100 年8 月2 日說明書函、債務人勞工保險異動查詢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4頁、第79頁)。
是債務人目前每月平均應領薪資約2 萬6,750 元,業如前述,即應以該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而非以其過去或未來不確定之收入為基石。
至債務人雖於97年間確定對案外第三人擁有約7 萬5,071 元之債權,然該事實於94年間已發生且數額非鉅,不論第三人有無履行該債權對本件更生方案無實質影響。
另債權人有關扶養費應以免稅額列計之主張,該免稅額為稅務申報之扶養親屬寬減額標準,僅係稅務政策之選擇,實難認所定之金額即足以維持未成年子女之基本生活。
末本件更生方案附條件,認債務人對其前配偶何明學之臺中地院101 年度訴字第525 號給付借款案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勝訴確定並執行有結果者,債務人應將執行金額於債權表金額範圍內依債權比例清償各債權人。
債權人雖主張有難以掌控之可能,然更生方案本係以債務人自願履行為原則,且債權人亦得以利害關係人名義聲請閱覽相關卷證,難謂僅以該條件難以掌控為由而認債務人未盡力清償。
準此,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並提撥相當保單解約金數額至更生方案及附條件將對前配偶之債權盡可能之清償各債權人,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96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
│ 付。 │
│2.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
│ 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㈠所示;第73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8,774 元。│
│ 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㈡所示。 │
│3.債務總金額:212萬5,057元。 │
│4.清償總金額:93萬0,576元。 │
│5.總清償比例:43.79%(未包含債務人對前配偶何明學債權之履行結果)│
│ 。 │
│6.債務人對其前配偶何明學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525 號給│
│ 付借款案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勝訴確定並執行有結果者,債務人應將│
│ 執行金額於債權表金額範圍內依債權比例清償各債權人。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 │ │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
├──┼────────┼─────┼────┼────┼────┤
│ 1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298,793 │61.12% │6,112 │5,362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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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206,957 │9.74% │974 │855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68,346 │22.04% │2,204 │1,93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50,961 │7.10% │710 │62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2,125,057 │100% │10,000 │8,774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應順延一期。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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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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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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