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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
債 務 人 李雅韻
代 理 人 郭至卓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李雅韻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9日以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裁定自同年月29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
而債務人現任職於儀大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 萬3,394元,確有薪資收入乙情,有債務人100 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及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2 及191 頁),堪信為真實。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分72期清償(即6 年),每期清償14,505元,總清償金額為104 萬4,360 元,清償成數為26.97%。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㈠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僅有商業保險契約,保單價值為0 元(本院卷第135 頁);
而債務人之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21萬7,489元,均顯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足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已受保障。
㈡查債務人自陳其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其住所建物為其婆婆賴菊枝所有,故無須負擔房租,此有賴菊枝100 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124 頁)。
再查債務人每月負擔個人必要支出8,889元,審酌臺北市政府所公布101年度該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萬4,794 元等情,債務人上開個人必要支出已低於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足見其已盡撙節支出之能事,自屬合理。
又債務人並未與其配偶離婚,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消債更卷第44頁),故債務人並無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併此敘明。
㈢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增加收入云云,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故更生方案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盡其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條件,其過往或將來薪資收入實難作為現有薪資之判斷依據。
而債務人能否尋得高薪或兼職工作,除涉及債務人自身能力外,更須視就業市場需求而定,並非債務人自己可以決定,亦非債權人或法院得以強迫其為之,債權人上開主張,實屬無據。
㈤另債權人主張於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請於更生方案記載債務人如未履行,債權人得依確定債權表所列債權,各自扣除已繳納之款項後,要求債務人立即清償債權表項下所列本金及依各該原始契約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向後請求至清償日止等語。
惟債務人若未依更生方案履行,債權人本得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債權人得聲請執行之債權額係法院依本條例第36條規定確定之債權表之債權額,非謂債權人得依原契約規定計算利息、違約金求償,是其此項請求於法不合,自難准許。
㈥末查,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
從而,清償成數負債原因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屬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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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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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分72期(即6 年)清償。 │
│2.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4,505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
│ 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欄所示。 │
│3.債務總金額:387萬2,366元。 │
│4.清償總金額:104萬4,360元。 │
│5.總清償比例:26.97﹪。 │
│6.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除有下述7.之情形外,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如債權表│
│ 所示之債權總合。 │
│7.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
│ 應順延一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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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受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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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2,047元 │9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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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9,322元 │2,920元 │
├──┼────────────────┼───────┼────────┤
│ 3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911元 │565元 │
├──┼────────────────┼───────┼────────┤
│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7,309元 │1,076元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675元 │564元 │
├──┼────────────────┼───────┼────────┤
│ 6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9,554元 │261元 │
├──┼────────────────┼───────┼────────┤
│ 7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6,817元 │1,112元 │
├──┼────────────────┼───────┼────────┤
│ 8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77,891元 │5,536元 │
├──┼────────────────┼───────┼────────┤
│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07,840 元 │1,527元 │
├──┼────────────────┼───────┼────────┤
│ │合 計 │3,872,366元 │14,5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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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補充說明 │
│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
│前,債務人仍需向最大債權金機構詢問如何辦理相關手續)。 │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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