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繼,1387,201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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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387號
聲 請 人 陳芃諭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劉美玲
聲 請 人 曾于芮
曾于晏
上二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陳思樺
曾耀霆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陳鋼欽死亡請求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芃諭法定代理人劉美玲之最新戶籍謄本(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印鑑證明正本,若該印文與聲請狀捺蓋者不同,請到院補正相同印文或補正文件到院。

二、聲請人曾于芮、曾于晏法定代理人曾耀霆之最新戶籍謄本(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其同意辦理拋棄,請補正印鑑證明,並到院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捺蓋與印鑑印文相同之印文或補正文件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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