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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陳守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陳林金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陳林金治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陳林金治(女、民國1 年12月4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新北市○○區○○路122 巷24號,民國94年6 月25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林金治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陳林金治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林金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林金治(女、民國1 年12月4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新北市○○區○○路122 巷24號)於民國87年至91年間入住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愛愛院養護,期間之養護費用由聲請人支付,惟被繼承人於94年6 月25日辭世並遺有財產,爰此,聲請人與渠具有利害關係,又被繼承人無子女,父母與兄弟姊妹均早於被繼承人死亡,且無其他繼承人,爰依法聲請鈞院准予指定被繼承人陳林金治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不動產登記謄本、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林金治並無配偶及子嗣,且被繼承人之父母、兄弟姊妹均早於被繼承人死亡,又被繼承人陳林金治已於民國94年6 月25日死亡,其遺有土地,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證據,堪信為真。
又聲請人生前負責照顧被繼承人且處理喪葬事宜及保管其遺產,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其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陳明其無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云云,然本院鑑於國有財產局為管理國家財政之法定機關,具有相當之公信力,且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公示催告程序後無人承認繼承,依法即歸屬國庫,因認以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遺產管理人擔任其遺產管理人為宜,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併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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