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09號
聲請人 即
收 養 人 約翰埃里克波就考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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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夫安娜烏爾麗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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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高敏足
複 代理人 郭妍君
聲請人 即
被 收養人 余珮珊
法定代理人 余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理由欄關於「Borje 」、「余佩珊」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Borje」、「余珮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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