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養聲,217,2012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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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蔡絨
游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民法第1079條第2項、第1073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絨願收養被收養人游淑惠為養女,雙方訂立收養契約書,爰依法聲請認可收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游淑惠之夫為吳振成,吳振成之父吳傳枝(已歿)為收養人蔡絨之配偶,有戶籍謄本為證,是依民法第971條之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

結婚經撤銷者亦同」之反面解釋,妻不因夫亡故而消滅與夫家親屬之姻親關係,是本件被收養人游淑惠與收養人蔡絨為直系姻親關係;

復依民法第1079條之4 之規定,收養子女違反民法第1073條之1 者,無效;

故本件收養子女有無效之情,是以本件收養認可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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