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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谷倫
原 告 展豪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德
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世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之債權,係受讓自聲請人,故本件訴訟之結果對聲請人實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若原告敗訴,聲請人將受不利益,為輔助原告起見,依法聲請參加訴訟等語。
二、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聲請人之陳述及原告所提被告與聲請人間工程契約、原告與聲請人間之債權讓與契約書觀之,聲請人曾讓與對被告之債權予原告,倘原告受不利判決,聲請人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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