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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唐迪華律師即張皖蘭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唐迪華律師擔任張皖蘭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
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張皖蘭之破產管理人,破產程序執行至今已近終結破產之階段,爰聲請酌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破產管理人依破產程序進行收取,可得分配之資產目前共計有現金新臺幣20萬元,業經聲請人陳報在卷。
本院審酌卷附債權人清冊,申報債權之人數、破產人為個人、本件破產人資產種類尚稱單純、處理事務之繁雜程度等情事,認為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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