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訴,1178,2015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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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78號
上 訴 人 嚴何月桂
嚴道君
嚴道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銀杏、葉家銘、葉東昇、盧秀子、許秀妃、陳芃瑋、陳欽宗、陳雅娟、張展鵬、周韋安間清償會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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