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訴,1316,201204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16號
原 告 莫東翰
被 告 沈巳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關於就公然侮辱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0 年度附民字第1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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