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16號
原 告 莫東翰
被 告 沈巳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關於就公然侮辱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0 年度附民字第1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