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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67號
原 告 李有寬
訴訟代理人 侯海熊律師
複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被 告 李有謙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律師
陳佩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同共有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2月2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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