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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98號
原 告 謝華軒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張智超律師
被 告 郭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5 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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