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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原 告 孟 浩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粘毅群律師
被 告 徐慧敏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莊丞茹律師
吳宏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5 月1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1 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未明瞭之處需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於101 年4 月30日前具狀陳明下列事項到院,繕本逕寄對造:本件應適用之準據法為何﹖該準據法規定內容及其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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