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
原 告 游正益
上一原告之 古乾樹律師
訴訟代理人
原 告 游秋遠
游秋山
樓
游秋田
游麗華
游憲章
弄22號4樓
游淑鈴
游淑雯
樓
游憲文
被 告 游正平
周油江
游志勇
樓
上三人共同 廖信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5 月8 日上午11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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