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可聖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郭淑卿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 聲請狀之狀尾未蓋章,請補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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