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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6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慶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慶忠於089 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二)債務人迄092 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5,551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15,202元、預借現金25,000元、已到期之利息4,649 元及違約金700 元)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40,202元自092 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 %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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