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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楊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更正聲請狀附表中票據號碼之記載與掛失止付通知書相同及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之必要,經本院於101 年3 月16日通知提出,聲請人於101 年3 月19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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