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司,113,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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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吳姍姍
相 對 人 三起電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吳姍姍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二、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327條亦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股東簽到簿或依其他方式選任清算人之證明文件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1 年4月18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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