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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榮
相 對 人 陸培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13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88 萬1,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12月3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200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各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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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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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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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淡水區 │小八里坌│外北勢 │335 │建│4919 │122/1000│ │
│ │ │ │子 │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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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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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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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 │新北市淡水區八│新北市淡水區小│鋼筋混凝土造│11層:96.24 │陽台:12.5│全部│ │
│ │ │勢路一段206 號│八里坌子段外北│12層樓房 │合計:96.24 │5 │ │ │
│ │ │11樓 │勢小段335 地號│ │ │雨遮:2.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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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177 建號 1084.1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68/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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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3 │新北市淡水區八│新北市淡水區小│鋼筋混凝土造│地下一層:1117│ │1/30│ │
│ │ │勢路一段202 、│八里坌子段外北│12層樓房 │.45 │ │ │ │
│ │ │204 、206 、20│勢小段335地號 │ │合計:1117.45 │ │ │ │
│ │ │8 、210 、212 │ │ │ │ │ │ │
│ │ │號地下室底一層│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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