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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蕭重生
相 對 人 洪獻簡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3 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1 年6 月12日,債務清償期為101 年6 月12日,經101年3 月14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1 年3 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0 元,約定101 年6 月12日清償借款。
詎相對人屆期仍未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四、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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