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高王蕾
相 對 人 陳元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元星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3 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98年3 月12日之金錢借貸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之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99年3 月11日,經98年3月16日登記在案。
二、按稱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設定之抵押權。
又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準此,抵押權人於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時,須其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屆清償期而未受償,始得為之。
次按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係形式上審查。
又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以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 、4款參照)。
是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書狀所載原因事實,應與所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相符合,法院始能據以准許。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惟未提出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債權證明文件等。
經本院於101 年10月1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上述文偉,聲請人已於101 年11月1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1│新北市│淡水區 │海鷗 │ │401-2 │建│489.55 │175/1000│ │
│ │ │ │ │ │ │ │ │00 │ │
├─┼───┼────┼────┼────┼────────┼─┼──────┼────┼──┤
│2│新北市│淡水區 │海鷗 │ │484 │建│12345.5 │175/1000│ │
│ │ │ │ │ │ │ │ │00 │ │
├─┴───┴────┴────┴────┴────────┴─┴──────┴────┴──┤
│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1│4693│新北市淡水區中│新北市淡水區海│未知 │未知 │未知 │全部│ │
│ │ │正東路一段3 巷│鷗段484地號 │ │ │ │ │ │
│ │ │14弄15號24樓之│ │ │ │ │ │ │
│ │ │2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